從2007年1月開始,歐共體國家將新的EMC指令作為其國家的規范,新的指令將在2007年7月開始實施。
從2009年7月開始新指令將被強制實施,只有符合新指令的產品才能被允許在歐共體國家中銷售.
文章對歐洲電磁兼容新指令2004/108/EC的部分內容作了簡單介紹,包括某些定義、適用/不適用的設備、
基本要求、協調標準、符合性評定程序、技術文件、符合性聲明、標識和信息等。該指令將取代89/336/EMC。
新的歐洲電磁兼容指令《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04/12/15關于使成員國電磁兼容法律相似并廢止89/336/EEC的2004/108/EC指令》(DIRECTIVE 2004/10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5 December 2004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89/336/EEC)已于2004年12月31日在“歐盟的官方期刊”(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上發布,并于2005年1月20日開始生效。被取代的89/336
/EEC指令將于2007年7月20日廢止;不過符合89/336/EEC指令要求的設備可以銷售到2009年7月20日。
在2007年7月20日前,制造商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從兩者中任選一個指令。
注:為便于描述,以下簡稱2004/108/EC 為“新指令”,“89/336/EEC”為 “老指令”,“歐盟的官方期刊”(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為“OJ”。
新指令完全被重新編寫,以便更符合新指令的格式。新指令有不少重大變化,有些要求更嚴格了,有些要求卻
放松了。同老指令相比,新指令為每條都增加了標題。
有關定義和說明
老指令針對的對象是“apparatus”,而新指令針對的則是“equipment”。兩者的中文意思幾乎相同,都可
以譯作“設備”,但在新指令中兩者有一點區別:equipment包括 apparatus(設備)和
fixed installations(成套設備),涵蓋的設備范圍更寬。由于對apparatus、 fixed installations的要求不同,
故新指令將其分別列入第二章“apparatus”和第三章“fixed installation”。根據新指令的文本,equipment
一詞出現在第一章、附錄1和附錄6這些無須區分apparatus和fixed installations的章節內,apparatus一詞用
于第二章及與其相關的附錄2~5中,而詞組fixed installations僅在第三章和附錄1中分別出現1~2次。考慮到
fixed installations出現的次數少,且在描述它時都已明確用“成套設備”一詞,尤其考慮到大家的習慣,本文在
翻譯apparatus和equipment時不加區別,均譯作“設備”。
equipment、 fixed installation是新增的定義,apparatus的定義也被做了修改。
fixed installation的定義為:幾種類型設備、其它裝置(devices)(適用時)經過裝配、安裝并在一個預先規定
的地點永久使用的特定組合。其典型的例子為電力網、電話網。
新指令還增加了“safety purposes”術語,刪除了老指令中的“Competent body”和“EC type-examination certificate”術語。
新指令適用的設備
新指令適用于第2條規定的設備,即equipment、apparatus和fixed installation。
新指令不適用的設備
1) 不會產生超過允許電磁騷擾電平的無線、電信設備和其它設備;按預期正常工作、雖然有電磁騷擾出現
但沒有出現工作性能降低的設備;
2) 1995/5/EC指令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于無線和電信終端設備及其符合性互認的1999/5/EC指令》(Directive 1999/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9 March 1999 on radio
equipment and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 and the mutual recognition of their conformity )適用的設備;
3)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02/7/15的法規(EC)No 1592/2002所指的航空設備、部件和設備;
4) 在“ITU憲章和公約”(the Constitution and Convention of the ITU)框架內采納的“無線規則”(Radio Regulation)意義內無線電業余愛好者使用的無線設備,除非設備是可購商品。由無線電愛好者裝配
的套件和由無線愛好者修改并使用的商業設備不認為是可購商品。
對第一段所指的設備,針對附錄I中的基本要求,如果其它委員會指令全部或部分地提出了比新指令更明確
的要求,則從那些指令實施開始,新指令將不再適用。
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
設備產生的射頻騷擾不會高于某個電平;超過此電平時,無線和通信設備或其它設備不能按預期工作。另外,
設備對預期使用中將遇到的電磁騷擾有抗擾性。同老指令比較,新指令還增加了對固定成套設備的基本要求,即
對零件的安裝、安裝過程的文件化和存檔提出了要求。
協調標準(Harmonized standards)
“協調標準”指經過公認的歐洲標準化技術機構采用的技術詳細說明。設備滿足有關協調標準的要求后將被
成員國認為符合新指令的基本要求。符合協調標準與否可以作為符合性評定的一個方法,但符合協調標準不是強
制的,也即還有其它的符合性評定方法。在OJ內,列出了所有的協調標準。由于標準的換版,期刊會不時地更新
協調標準的版本。通常,新版協調標準推出后,相應的舊版協調標準并不會馬上作廢,而是兩者共存一段時間,
通常有好幾年。如果成員國或委員會認為某協調標準沒有完全滿足附錄1所描述的基本要求,則對有關協調標準
的引用可能是:
1) 不引用;
2) 有限制地引用;
3) 在OJ維持對其的引用;
4) 從OJ中撤消對其的引用。
設備符合性評定程序
老指令中提供了3條設備符合性評定途徑:用得最廣的自我申明途徑(也稱標準途徑)、技術結構文件(TCF)途徑和EC型號核準證書途徑,見圖1。
圖1 原指令規定的三條符合性評定途徑
新指令規定了兩種符合性評定途徑,差別在于制造商是否請下述的Notified Bodies(被通知機構)(以下簡稱NB)進入了符合性評定過程,見圖2。
因此,符合性評定的途徑被簡化了,詳見指令附錄2和指令附錄3。不管哪條途徑,新指令都要求制造商或其在歐盟的授權代表提供一份技術文件(其詳細內容見附錄4)以此作為符合基本要求的證據。技術文件可以由制造商自己擬訂(見指令附錄2),也可以委托給NB(見指令附錄3)。
需要說明的是:老指令中的“能力機構(Competent Bodies)”已成為新指令中的NB,兩者的職能是相同的(見老指令附錄2和新指令附錄4)。不要將新指令中的NB和老指令中的NB弄混,老指令中的NB在新指令中已沒有對應的角色,因為無線發射設備已不屬于新指令的范圍了。在任何情況下,NB是否加入到符合性評定過程中完全由制造商決定,即使在協調標準沒有完全應用于評定時也如此。
圖2 新指令規定的符合性評定途徑
新指令第十二條為有關NB的內容:
1) 成員國應通知委員會本國內被指定為進行附錄3所指任務的機構。成員國將依據附錄4列出的判據來指定機構。
這樣的通知應申明這些機構是否被指定成可以:為新指令中所包括的所有設備進行附錄3所指的工作,和/或完成附錄1中所指的基本要求或指定的范圍被限制在一定的領域和/或設備種類上。
2) 符合相關協調標準規定的評定判據的機構應被認為:在這些協調標準所包括的范圍內符合附錄6中的判據。委員會將在OJ中公布這些標準。
3) 委員會將在OJ中列表公布NB。委員會將確保該表的內容都是經過更新的。
4) 如果一個成員國發現某NB不再滿足附錄4中列出的判據,它應通知委員會和其它成員國。委員會應從第三段中的表中撤消該機構的名稱。
技術文件(Technical documentation)
對EMC指令而言,技術文件是新增內容,但技術文件的內容與老指令中的技術結構文件(Technical Construction File)非常相似,之所以這么修改,是考慮到技術文件是新近發布的一些新方法指令中的一個要求。
新指令附錄4 1)對技術文件的內容進行了規定:
技術文件必須使設備滿足基本要求的符合性可以得到評定。它必須包括設備的設計和制造,尤其是:
1) 設備的一般描述;
2) 如果全部或部分使用了協調標準,應提供符合協調標準的證據。
3) 如果沒有使用協調標準或只使用了一部分,則提供為滿足指令基本要求而采取的步驟描述和解釋,包括附錄2第一點提出的電磁兼容評定的描述、所作的設計計算結果、實施的檢查、測試報告等;
4) 當按附錄3程序實施時,NB的聲明。
EC符合性聲明(E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新指令的EC符合性聲明比老指令所要求的內容更多、更嚴格。新指令附錄4 2)對技術文件進行了規定:
EC符合性聲明必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 新指令的引用;
2) 按第九條(1)對設備的標識;
3) 制造商、它在歐盟內的授權代表(適用時)的名稱和地址;
4) 聲稱的符合性根據注有時間的引用規范作出,保證設備的符合性符合新指令的規定;
5) 發布聲明的時間;
6) 制造商或其授權代表的授權簽字人的身份和簽名。
新指令附錄2規定的符合性評定程序
1) 制造商應根據相關的現象對設備進行電磁兼容評定,以便滿足附錄1第一點中的保護要求。如果所有相關協調標準都得到了正確應用,則認為完成了電磁兼容評定。
2) 電磁兼容評定應考慮所有預期的工作條件。如果設備有多種配置,則電磁兼容評定應在制造商規定的所有配置下進行以確保設備滿足附錄1第一條的保護要求。
3) 根據附錄4的規定,制造商應編制技術文件用以作為設備符合新指令基本要求的證據。
4) 按管理機構的要求,從該設備最后生產的日子往后計算,制造商或其在歐盟內的授權代表應至少保存技術文件10年。
5) 制造商或其在歐盟內的代表應用EC符合性聲明來證明設備符合所有相關基本要求。
6) 按管理機構的要求,從該設備最后生產的日子往后計算,制造商或其在歐盟內的授權代表應至少保持EC符合性聲明10年。
7) 如果制造商或其在歐盟內的代表均未確定,則管理機構要求保持EC符合性聲明和技術文件的義務由將設備投放到歐盟市場的人承擔。
8) 制造商應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確保產品的制造是根據第三點所指的技術文件和新指令的規定進行的。
9) 應根據附錄4中的規定編制技術文件和EC符合性聲明。
如果制造商或其授權的代表愿意,還可以按附錄3規定的程序進行評定。
新指令附錄3規定的符合性評定程序
1) 本程序由附錄2和以下內容組成;
2) 制造商或其在歐盟內的代表應將技術文件提交給NB,由它進行評定。制造商或其代表應向NB規定基本要求中的哪些方面必須由NB評定;
3) NB對技術文件進行審查,并評定技術文件是否恰當地證明了指令中需要評定的要求得到滿足。如果符合性得到了確認,NB將為制造商或其代表頒發證書。證書內容應限于NB針對基本要求已評定的那些方面;
4) 制造商把NB的證書加到技術文件里。
其它標識和信息
新指令第九條“其它標識和信息”為新增內容。考慮到簡化產品的符合性評定程序時賦予了制造商更多的權利,為了避免風險,通過以下標識和信息,可以極大地方便歐盟對產品的管理,降低各種管理費用。新增的內容為:
1) 應用型號、批次、串號或其它信息來標識每個設備;
2) 每個設備都應附有制造商或其在歐盟授權代表或負責將設備投入到歐盟市場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3) 制造商應提供任何有關裝配、安裝、維護或使用的專門防范信息;
4) 對于在居住區不能確保符合保護要求的設備,應附有限制使用的醒目指示。合適時該要求也適用于設備的包裝上;
5) 在隨設備提供的使用說明中,應包含使設備按預期目的使用的信息。
固定成套設備
新指令中的第十三條“固定成套設備”屬新增內容:
1) 已銷售的并且可以被并入一個固定成套設備的設備,應滿足新指令為設備列出的所有相關規定。
2) 但對于預期并入一個特定固定成套設備的設備,如果該設備不能在其它處購得,則第5、7、8和9條的規定則不是強制性的。此時,隨附的文件將對該固定成套設備及其電磁兼容特性加以確定,指出將設備組合成固定成套設備需要預防的問題,以便不損害成套設備的符合性。此外,它還應包括第九條(1)和(2)所指的信息。
3) 當有跡象表明固定成套設備不符合要求,尤其是有人抱怨它產生了騷擾時,有關成員國的管理機構可以要求得到固定成套設備的符合性證據,恰當時,開始評定。
4) 當不符合性得到了確定,管理機構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以便使該固定成套設備滿足附錄1中第一點提出的保護要求。
5) 成員國應提出必需的規定以便確定負責固定成套設備符合相關基本要求的人員。